反恐防范应急工作方案(6篇)

时间:2024-08-21 来源:

反恐防范应急工作方案篇1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区、教育系统世博安保和反恐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深化校园安全监管,加强应急疏散演练,切实提高世博安保和反恐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迎世博和世博期间学校统安全和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迎世博期间和世博期间学校发生的入校袭扰事件、校内发现不明物体(装置)事件以及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校舍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事故、传染病爆发流行、自然灾害、校园伤害事件等。

三、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

世博安保和反恐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世博安保和反恐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报送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理。负责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预案,协调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控制、人员救治以及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世博安保和反恐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把本单位世博安保和反恐工作进一步完善,设立领导带班的值班工作制度,相关人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原则,一旦发生涉世博安全或恐怖事件,小组成员要在10分钟内上报区教育局世博安保领导小组办公室,40分钟内上报书面材料。

(二)主动抢险、迅速处理原则。事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救援。

(三)生命第一原则,事件发生后,要把救护师生生命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态扩大原则。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要迅速判断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避免应急处理过程中再次发生人员伤亡。

(五)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原则。在实施救援过程中,要尽可能对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公安等有关部门查找原因,正确处理提供依据。

(六)重点部位,专人负责原则。重点目标要害部位,要设立专人负责,安装报警装置、监控系统和金属防护栏。各单位要建立重点要害部位工作档案,摸清底数,搜集各类可能实施破坏的涉恐或具有暴力恐怖性质的行动情况信息。

五、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

(一)入校袭扰师生事件处理办法。如发生闯入校园袭扰师生事件,学校要立即启动预案,第一时间向110指挥中心及区教育局世博安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迅速组织师生转移,等待救援。

(二)学校内发现不明物体(装置),要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区小组办报告,并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同时迅速组织学校师生紧急疏散,等待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发现学校饮用水污染,学校要迅速对水源进行有效隔离,并立即向卫生防疫等部门和小组办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四)校园爆炸事件处理办法。如发生学校爆炸事件,学校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立即向公安等部门和小组办报告。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师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要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物证搜寻、排除险情工作,防止再次发生爆炸事故。

(五)火灾事故处理办法。如发生火灾事故,学校要全力组织师生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立即向119指挥中心和小组办报告,安排人员配合消防部门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要配合医疗机构妥善安置受伤人员。

(六)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办法。如发生师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要立即向卫生防疫等部门和小组办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将中毒者送至附近医院进行救治。并对食堂炊管人员进行监控,对食堂进行隔离管理,等待有关部门进行采样化验。

五、其他事项

反恐防范应急工作方案篇2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6C-0012-03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国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学校安全稳定因素呈多样化趋势,危险因素增多。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向好态势和相对和谐稳定的环境却使不少人对潜在威胁放松了警惕、麻痹大意。2016年10月笔者展开的柳州职教园区657名大学生对反恐问题的认知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很多高职大学生防恐反恐意识、基本常识和逃生避险技能严重不足,说明在恐怖主义肆虐全球的今天加强大学生防恐反恐教育迫在眉睫。为此,本文试立足高职大学生防恐反恐认知现状,提出加强高职大学生防恐反恐教育对策。

一、高职大学生对防恐反恐常识的认知现状

(一)高职大学生对校园恐怖事件的认知情况。表1显示,58.7%高职大学生对校园恐怖事件的第一感觉是“害怕”,表示“感兴趣”和“不知所云”的,分别占26.8%和21.9%;认为是“危言耸听”的占9.7%。这说明1/3大学生对当今世界十分猖獗的恐怖主义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近六成大学生因缺乏防恐反恐常识不知如何识别和规避恐怖袭击而害怕。

(二)高职大学生对来路不明的邮寄包裹和突发事件的态度。高职大学生“对以你名字收取的来路不明的邮寄包裹”,“拒收”的占86.2%,“收下并急于探个究竟”的占13.7%。对突发事件,“不喜欢往人多的地方挤,过后再了解”的占85.2%,“喜欢在第一时间围观看热闹”的占14.8%。如表2。

(三)高职大学生对发现危险品被盗或丢失和在校园内发现可疑物品的态度。对“发现危险化学品被盗或丢失,或在校园内发现可疑物品”,高职大学生“立即报告学校保卫或辅导员”的占70.8%;“没想到要报告”的占17.1%;“试图探个究竟”的占9.7%;“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占2.4%。如表3。

(四)高职大学生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危险事件撤离时不可取做法的认知。表4说明,至少有55.0%-73.5%高职大学生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危险事件撤离时,哪些做法不可取”认识模糊不清。对“保持镇定,按照安全疏散指示和标志迅速、有序撤离”正确做法,认为“不可取”占26.5%;而认同“找到同伴、选择最近的安全出口撤离”,“带上贵重物品赶紧撤离”,“争取第一时间拍下现场照片”是错误做法的,只有33.3%-45.0%。

由此可见,在柳州职教园区,至少有3成以上的学生对恐怖主义危机意识和防恐反恐意识淡薄;1/3学生防恐反恐法治观念缺失,不清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六到七成学生对如何应对危险事件逃生避险的常识掌握不到位。这表明,在恐怖主义肆虐全球的今天加强大学生防恐反恐教育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二、加强高职大学生防恐反恐教育的对策

(一)将防恐反恐教育作为必修课,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将防恐反恐教育作为必修课,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体系,进入人才培养教学计划,落实师资,保证课时,计入学分,是对大学生进行防恐反恐知识普及,提升大学生对恐怖主义认知度,增强大学生防恐反恐意识和应急逃生技能的最有效保障和最佳方式。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唯有进入课堂才能真正进入学生的头脑。因此,各高职院校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统一的防恐反恐教育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整体规划学校防恐反恐教育内容,并不断根据形势需要赋予其新的内容。学校防恐反恐教育内容不仅应当包括以我国《反恐怖主义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应包括如何增强防恐反恐危机意识、识别恐怖袭击迹象、规避恐怖袭击的防恐反恐基本常识,以及应对各种类型的恐怖袭击(如对爆炸恐怖袭击、生化恐怖袭击、劫持人质恐怖袭击、暴力伤害恐怖袭击)的安全防范和自救逃生技能;面对恐怖事件心理反应与承受能力培养;恐怖事件后的心理平复技能技巧;等等。通过防恐反恐教育,让高职大学生了解恐怖主义的性质、特点、成因、目的、手段及其危害,增强防恐反恐意识,掌握防恐反恐基本常识和应急逃生避险基本技能。

(二)加强防恐反恐知识的宣传与教育。编制和印发《防恐反恐应急知识手册》《各种应急事件处置程序》和《各种类型恐怖袭击应急处置预案》,做到人手一份,并通过一年一届的全员、全程、全方位的“防恐反恐应急知识竞赛”加以推进、强化和巩固;同时还可通过主题班会、宣传橱窗、案例巡展、防恐反恐“微电影”展示、演讲比赛、辩论赛等形式广泛宣传与普及,让防恐反恐知识深入人心,使人人成为防恐反恐的有心人。只有平时有心,注意关注应急设施设备、场所标识,求助电话,知?杂?急避险流程、牢记其运用,关键时刻才会反应得过来,有自救和处置能力。

(三)在重视、抓紧、抓实、抓好防恐反恐教育课堂教学主渠道的同时,重视防恐反恐教育第二课堂主阵地的建设。要通过开展防恐反恐实践性教学和指导学生成立有关防恐反恐兴趣小组或学生社团,并指导其活动,来拓展和延伸防恐反恐教育,充分发挥第二课堂主阵地作用。要通过学校、院系、年级、班级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有方向的演练和心理辅导,如针对各种类型的恐怖袭击的应急预案演练,来保证防恐反恐教育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落实,确保大学生有实践体验机会,在实践体验中增强防恐反恐意识,生成安全防范技能,增强心理承受能力。要通过指导和促成学生成立有关防恐反恐兴趣小组或学生社团,把他们培养成为学习、宣传防恐反恐知识的骨干,成为防恐反恐宣传员和安全信息情报员。要对他们进行更加专业的防恐反恐知识培训和识别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可疑现象、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等技能技巧培训,以以点带面,辐射所在宿舍、所在班级、所在人群,带动更广大大学生自觉学习、关注防恐反恐知识,提高防恐反恐意识,掌握防恐反恐常识和应急逃生技能,真正成为防恐反恐的参与者和建设者。

(四)打造防恐反恐知识传播和相关信息的宣传教育新阵地。利用网络新媒体特别是智慧校园网络平台手机终端发送,打造更加主动、快速、集中式的对大学生进行防恐反恐知识传播和相关信息的宣传教育新阵地,提高防恐反恐教育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建立健全防恐反恐情报反馈机制。鼓励和倡导全校师生养成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可疑现象第一时间上(举)报良好习惯,并对由此有效防范和制止恐怖活动的个人、组织予以表彰、奖励,营造“人人是安全管理员,人人是防恐反恐建设者”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高职大学生防恐反恐教育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尊重客观规律,坚持科学防范,这是做好大学生防恐反恐教育的先决条件。只有从上到下的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支持,把防恐反恐工作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对大学生的防恐反恐教育才会有坚实基础,才会更好进入课堂,融入学生生活。正如广西教育厅厅长莫诗浦在全区高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所指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事关高校改革发展,事关整个社会稳定大局。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没有小事,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可能就会酿成大祸;安全稳定工作没有教训可言,事故一旦发生,就已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安全稳定工作任何时候都是重要工作,不是因为某个地方某个单位出了大事故它才重要,也不是因为什么特殊、敏感日子它才重要,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都是重要的;安全问题是政治问题,安全稳定工作直接影响学校的稳定、社会的稳定。”

其次,高职大学生的防恐反恐教育除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外,还要有多渠道、多途径、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的、全员防恐反恐宣传教育方案,以确保防恐反恐教育无死角、无空白,成为经常性的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常态化、制度化。

反恐防范应急工作方案篇3

关键词新疆油田油田管理维稳反恐

前言

新疆是我国维稳反恐的重要地区,而对于新疆油田公司来说,维稳反恐不仅关系国家长治久安,更加关系着公司的自身稳定与发展。

一、新疆油田维稳反恐工作的几个关键点

维稳反恐工作是一项具有系统性、复杂性、长期性以及曲折性的艰巨工作,而对于新疆油田公司来说,维稳反恐工作更加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全面加强维稳反恐具体工作质量。

首先,要加强工作人员方面的维稳反恐工作力度,在岗位安排及责任划分和工作内容分配方面,要坚决执行一岗双责,既要同时加强油田公司本职工作质量又要加强在岗位及权限范围内的维稳反恐工作力度,如加强管理环节中的要害部位的把关控制(进出关口、油区主要路口、边远井、油气管线),同时要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当地警方之间的沟通协作,让企业从独立维稳反恐模式升级为网格化巡逻防控体系,实现扩大及加深工作的目的。

其次,加强物资管理和安全防卫工作,物资是维稳反恐的重要物质基础,同时也是维稳反恐工作的重要内容。物资管理工作应该从普通物资与大型物资、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区别对待及实施管理。在物资购置到位的维稳反恐物资安放及使用环节,要加大资源优化整合工作力度,对于各种工具如拒马桩、破胎器、减速带等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放,最大限度发挥他们的实际作用,同时在技术防控、建筑设施防控方面也要加大改造力度,确保其能够适应具体工作要求,实现有效防控。

二、加强新疆油田维稳反恐工作具体质量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维稳反恐不仅仅是地区政府及军队、警务人员所需要肩负的重要使命,对于普通社会大众及企事业单位来说也是一件大事,因此要实现维稳反恐工作有序开展,不仅需要直接职能部门的工作夯实,在普通社会大众心目中也要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及反恐意识。

(二)加强队伍素质建设

新疆油田公司的维稳反恐工作不仅具有维稳反恐的基本特点,同时又必须兼顾油田公司的特殊性及反恐维稳的紧迫性和自身特点,因此想要切实加强维稳反恐工作就必须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对人员队伍素质的有效提升。一方面要加强对兼具油田管理工作以及维稳反恐工作的专门性技术知识的人才引进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自有人才的培养力度。企业的人才培养,尤其是对于这种需要适应特殊工作要求的特殊化人才,企业如果仅仅依靠外部人员招聘,一方面会大大增加人才引进的成本和支出,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无法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最大限度适应企业管理需要及维稳反恐工作需要。

(三)加强重点敏感阶段治安保卫防范

维稳反恐是新疆油田众多管理工作内容的核心,而重点敏感阶段的治安保卫更是重中之重,因此重点敏感阶段的治安保卫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整个维稳反恐工作的具体成效。

首先,要加强日常的梳理及排查工作,尤其是对于大型设备、房屋建筑、固定资产及其他物资都要施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替排查,检查内容包括了安全性、稳定性、磨损状况、使用寿命以及外观、声音是否存在不正常的现象,确保24小时都处于保护范围之内。

其次,对重要地域施行24小时轮岗巡查制度,并与直接责任人签订巡查责任契约书,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提升防范意识,规范自身言行,确保重要部位的稳定与安全。

再次,新疆也是我国少数民族大量聚居的省份,而对于少数民族来说多存在一些她们自有的宗教活动,而宗教自有是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同胞给予的权利,但是在新疆地区仍然存在着极个别与不良人员利用宗教这种形式开展非法活动,因此我们应该在加强学习、深入了解当地群众宗教活动内容及形式、意义的基础之上,大力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断绝违法分子利用宗教形式从事非法活动的路子。

(四)、认真落实安保防恐工作,保障油田生产安全平稳运行

新疆油田公司在油田维稳反恐中,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部署,做到安全生产和反恐维稳工作两手抓、两不误,全体员工提高警惕,紧绷安全弦,结合油田实际进行了细致部署。

各作业区加大了巡查力度,增加内部护厂队保卫力量,加强对油田重点要害部位巡检。开展了对重点井、原油单罐井采取重点防范布控,加密巡检,在油田公路重要路段严格盘查登记出入油区车辆和人员并做详细记录。组织人员对周边个体经营场所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地、流动人员开展检查。

油田各厂区值班人员坚持做到“逢包必检、可疑必查、视情报警”检查方式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对进出车辆和人员严格进行登记核实,在单位内部开展昼夜交叉的巡逻防控制度;再者是对人员密集场所,加强送班管理,制定管控措施;对重点要害部位要按照最高安全防范等级,落实24小时不间断、全方位的守护巡防。

完善维稳应急机制,进一步强化应急处置预案及配套措施。善于用“逆向思维”、“底线思维”主动出题,完善应急预案和配套措施,要开展联合演练,建立应急反应联动机制,完善企地联合、点线面结合的立体防控体系,增强快速启动能力、协同应对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加强对涉恐信息的收集研判,畅通信息上报渠道,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

参考文献:

反恐防范应急工作方案篇4

新邵八中学校反暴反恐应急工作预案

为了提高对暴力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的秩序,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建立处置暴力恐怖事件的应急小组

指挥长:

副指挥长:成员:

二、建立处置暴力恐怖事件的基本原则

处置暴力恐怖事件要以平息事态、控制局面、防止扩散、减少损失为主要原则。针对不同性质的事件采用的制止、宣传、保护、求援、疏散等方法。围绕保护师生的生命安全这一中心,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工作。

三、具体事件的处理办法

1.犯罪分子持刀行凶、实施暴力侵害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本应急处理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集结优势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凶。

首获事件信息的任何个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当日学校总值、年级值导和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并同时打110报警。

当日学校总值、年级值导和首获事件信息人员立即组织现场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建立警戒线,使犯罪分子无法接近学生,防止事态扩大。

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宣布学校进入全面应急状态,各应急处理救援行动组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集结优势力量,携带相关器具,与犯罪分子周旋,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在有利条件下设法制服犯罪分子。

疏散引导组负责把所有学生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医疗救护组负责救护受伤学生和其它伤员。

通讯联络组向公安、消防、救护、社区有关部门、单位求援,争取外援迅速赶到事件现场,并保证学校应急救援组织信息畅通。

保卫组组织人员实施事件现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维护现场秩序,防范的人肇事,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

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应当立即向县教育局报告。

2.收到恐吓电话、短信或信件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本应急处理程序的要点是:迅速调查清楚来电、来信人的身份和意图,维护学校和人员安全。

收到恐吓电话、短信或信件的任何个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当日学校总值和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因个人纠葛收到恐吓电话、短信或信件的人,若事件有可能影响个人人身安全或学校安全,则必须向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收到匿名恐吓电话时,要保持镇静,对来电人的无理要求,不要马上拒绝,通过商谈的形式延长通话时间,尽可能从对方获得最多的信息。有来电显示的电话机应记下对方的电话号码,否则可用写字条、做手势的方法示意身边的人员,向电信局查询电话号码,有条件的可对恐吓电话作录音。

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应当立即对恐吓电话、短信或信件进行分析研究:

----立即派专人在收到恐吓电话的话机旁值班,电话机应装有来电显示和录音装置。

----若来电来信人姓名、身份和意图明确,对方因个人纠葛失去理智而实施恐吓行为的,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该事件。

----若来电来信人匿名,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应通过来电人的口音、音色、口气、语调、语言特征和通话内容,来信人的笔迹、信件内容进行分析,并在校内发动教职工提供线索。通过初步推测作案人的动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对于匿名的恐吓电话和信件事件,应当立即向教育局和公安局报告,应当争取警方尽快加入事件调查。对于破案的计划和策略要保密。

对于与学校及教职工无经济或其他纠纷,为勒索钱财或报复社会的人物的恐吓电话和信件,单位除全力配合警方破案外,应当提高戒备,制订预案,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对于有可能受到袭击的人员和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其安全。

3.校园内发现可疑分子应急处理程序

本应急处理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可疑分子。

在校园内发现形迹可疑,四处游荡,可能作案的可疑分子,保安或目击人员都应当立即向当日学校总值和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保安和当日学校总值或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派的人员应当迅速对此人进行询问,同时把他的行动限制在局部区域内。

若此人自述进入学校的目的明显缺乏可信度,无人证、物证可以证明,甚至说话前后矛盾、蛮不讲理,保安应当将其带入传达室进行进一步盘问,同时要封锁大门。

若有证据表明此人是危险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打110报警,由警方带走作进一步调查。

若可疑分子在盘问时夺路逃跑,校内目击人员应当将其相貌、身高、衣着及其它特征和逃走方向,向警方报告。同时,学校应当做好此人再一次闯入校园作案的思想准备和预案准备。

在整个过程中,学校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7、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应当把事件情况及时向教育局报告。

4.校园内发现可疑物品应急处理程序

本应急处理程序的要点是: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伤害事件。

收到可疑邮包或发现可疑物品的任何个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当日学校总值和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可疑邮包是指:邮戳异常(寄包人地址与邮戳地址不符)、字体奇特、打印粗劣以及收件人姓名、形状、重量、气味、包装包扎、邮包内的声音都异常。

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气味可疑,不是本校的物品,也从未看到过此种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为何会摆放在校园内某处。

发现可疑邮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不应当试图打开或随意摆弄它。要禁止在周围吸烟或使用手机、对讲机或发动机动车辆等。

学校应当指定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初步鉴别,判断是不是危险物品。若不能排除其危险性,应当立即打110报警,请警方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处理。

若可疑邮包和物品被警方确定为危险物品,学校应当立即在其周围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学校应当配合警方组织人员在校内其它区域搜寻检查,确定在校园内是否还有其它可疑物品。

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配合警方开展各项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教育局报告。

5.群体性斗殴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本应急处理程序的要点是:迅速制止斗殴,避免人员伤亡。

获得群体性斗殴事件信息的任何个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当日学校总值和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若事态已经失控或后果严重,应立即打110报警。

学校领导应迅速集结优势力量(必要时携带相关器械)赶到现场制止斗殴,并在斗殴现场设置警戒线,防止事态扩大。若斗殴者手中有器械,应首先收缴所有斗殴器械。若有校外人员参与斗殴,应设法不让他们逃离。

若有学生受伤,应立即进行救治,或打120送医院,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分离斗殴双方,由学校、年级主任、班主任等进行询问,了解斗殴原因和过程,并做好笔录。

对有流氓恶势力嫌疑的校外人员,应交警方处理。对外校学生,应与学生就读的学校联系。对参加斗殴的学生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要对斗殴事件的校内外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要防范学生在校外遭到殴打。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应当将斗殴事件有关情况及时向教育局报告。

新邵八中综治办

反恐防范应急工作方案篇5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重点对进出车辆人员进行管理,加强其登记、询问力度,杜绝与公司业务、工作无关人员私自进入车场。公交车场属于一级防火单位,未得到领导批示门卫人员不得随意放行外来人员进出公交车场。进入车场人员必须在相关人员陪同下、佩戴出入证情况下方可进入现场,以此避免不法分子随意进入车场进行不法活动。

2、定期召开公司安全会议,强调安保工作,督促运营车队、职能部门、寄驻单位做好现场反恐安保工作,杜绝任何人员在车场内吸烟、使用明火饮酒、滋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落实到位。

3、拟定反恐应急预案,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断提高了应对突发性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抓好安全防事故驾驭能力,对新分配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气氛。

5、深入公司现场检查运行、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安全防护等情况,督促做好安全工作。

二、强化责任意识,做好反恐防恐工作

1、对公司人员进行操作规程的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进一步强化消防防范的各项措施。

2、宣传消防安全、治安防范、反恐、防恐知识,组织开展防火应急演练,有效提高员工防火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3、督促定期对各类安防器材进行维护,确保设施器材完好齐备有效。

4、定期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督促予以整改,杜绝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5、继续开展隐患排查、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责,反恐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平时的安全防范工作重点,确保安全防范工作万无一失。同时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到位,积极开展隐患排查、领导带班、24小时作业监护等工作,从而确保车场、车辆及公司财产安全。

6、针对车场大门处需增加防撞设施、防爆器具等,现场安全标识等工作将在本年度积极的开展完成。

三、消防安全方面:

1、认真组织全体干部员工学习《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了解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材料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会组织人员疏散。

3、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要坚持每日检查、巡查,并建立月查记录。

4、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消防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5、组织并开展消防演练。

6、加强消防器材、设备的管理、养护,每月进行不少于两次全面系统的检查。

反恐防范应急工作方案篇6

关键词:恐怖组织;认定模式;行政认定;司法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7)05―0088―03

面对严峻的反恐形势,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动,如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一系列恐怖活动罪名,帮助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正犯化,规定并处财产刑,降低入罪门槛,扩大打击范围,加大打击力度。2015年12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根据文本,我国采用了一行政认定为主、司法认定为补充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模式〔1〕。本文将从现已规定的认定机制出发,对现有认定机制进行研究。

一、国外认定机制

(一)行政认定机制

行政认定是由一国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某一组织是否为恐怖组织进行的确认。在认定基础上行政机关对该组织予以取缔,并采取综合性的行政手段以防范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

美国是行政认定模式的典型代表。《1996年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第219条规定了如果国务卿认定某一外国组织所从事或实施的恐怖活动威胁到美国或美国公民安全,那么其有权将其认定为外国恐怖组织〔2〕。英国的反恐法同样规定了行政认定模式,其规定:如某组织有下列行为,国务大臣可通过命令将其列入恐怖组织名单中:(1)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主义行为;(2)为恐怖主义行为做准备;(3)促进或煽动恐怖主义;(4)以其他方式参与恐怖主义行为。〔3〕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12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我国认定机关为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其中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显然,我国采用了以行政认定为主、司法认定为补充的认定模式。

(二)司法认定机制

司法认定模式是指由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标准,通过特定程序来判定某一组织是否为恐怖组织,从而在此基础上对该组织予以制裁。

《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第24条规定恐怖组织由法院在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其下属检察长的声明基础上作出的判决予以取缔(禁止其活动),以及认定程序由检察长发起,由联邦法院认定,并由联邦安全机关负责制定统一名单并公布。这是司法认定模式的代表。〔4〕《德国刑法典》129条规定了恐怖活动组织或其人员的属地管辖以及属人管辖,并且只有经过联邦司法部授权才可犯罪。可知德国认定恐怖组织和应当由联邦司法部,由法官进行裁决。〔5〕同处欧洲的法国和意大利也在各自《刑法典》中规定了犯罪刑罚和罪名,而给予法官对认定结果的自由裁量权。

司法认定模式遵循的是一般的“诉讼式”结构,即由“控方”提起申请,由司法官予以裁决,而且这种认定伴随个案的处理,认定是后续诉讼进程的前提,认定的结果将直接启动刑事制裁程序。〔6〕

(三)两种机制之比较分析

司法认定往往是指个案审查,控方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以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审查特定行为,同时对该组织是否为恐怖活动组织进行判断。其特点十分鲜明:

第一,司法认定是一个罪与非罪的判断过程,采取“诉讼式”的结构有其合理性。“诉讼式”结构最能体现两造对抗的理念。第二,司法认定模式有完备的救济程序。由于恐怖组织的认定是以“审判”的方式进行的,因而普通刑事审判程序中的救济程序如上诉或复审在这种认定程序中也同样存在。第三,司法认定是一种事后确认,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因此这种认定尽管具有法律权威性的保障,但往往滞后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刑事审判中的附带性认定都是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之后才展开,其预防功能不足〔7〕。第四,恐怖组织人员构造的复杂性、证据链条的繁琐以及亡命反抗程度对认定机关的要求颇高,司法机关往往不具备这种技术和能力。因此,司法认定往往是一种表面认定。

行政认定是由行政部门所实施的认定。基于行政权力本身的属性,行政认定机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认定的单向性和主动性。行政认定是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认,正如行政权力本身一样具有单向性和主动性,即行政认定可以在恐怖活动发生之前就进行。这种“先发制人”的方式在防范和打击恐怖组织方面已显示出独特的效果。第二,认定的集中式。司法认定是一种个案的审查方式,即“一案一认定”,且认定范围一般不能超过申请的范围。而行政认定往往是成批次的,进而也保证了行政认定在效率方面更胜一筹。第三,行政认定大多需要与司法认定相衔接。单一的行政认定有利于行政部门高效地开展预防和打击,但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必须要经过司法认定。只是这种司法认定往往是对行政认定的一种确认,即在司法认定程序中只要该被认定的组织没有相反的证据则司法机关即可径行作出认定。〔8〕

二、《反恐怖组织法》之认定机制不足及改进

《反恐怖组织法》显现了我国在恐怖组织认定方面的应急性强而机制性弱〔9〕、法院与行政机关认定效力界限不明晰〔10〕、监督与救济途径匮乏〔11〕等不足:

首先,应急性强而机制性弱是指,一方面恐怖活动犯罪倾向于应急性立法。例如《刑法修正案(三)》是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之后,为应对日趋高涨的国际恐怖主义以及国内恐怖活动犯罪出现的新情况而对《刑法》所做的修改;而《刑法修正案(九)》是在新疆“7?5”事件发生之后,为应对我国境内日益严重的恐怖活动犯罪形势而对《刑法》所做的修改;时隔“刑修九”颁布二十多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即颁布《反恐怖组织法》。这种应急性立法,一则能够反映出我国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方面的立场和态度,以及与国际反恐潮流保持一致的努力;二则能够使新出现的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规制,避免出现法律“缺位”的尴尬。但是,这种应急性立法存在的缺陷就是机制性不强,碎片化特征突出,缺乏系统性构思和整体性布局,导致在具体的实践应用中往往会出现操作性不强、随意性过大的问题。另一方面为我国在以往反恐刑事立法中依然保留着“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思维惯性,相对忽略了反恐在程序法方面的特殊性。程序不公和匮乏亦是司法不公的表现,“作为法治国家,不能因为恐怖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巨大就放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反恐同样应该依法进行,并且主要应该依据诉讼法进行”〔12〕。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管辖、律师会见、证人保护、技术侦查、涉案财产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对打击恐怖活动犯罪、规范办案机关行为均具有积极意义。但从整体来看,当前反恐程序法的应急性、碎片化特征仍旧很突出。

因此,在未来反恐立法中应当进一步加强刑事程序法方面的规定,在侦查管辖、强制措施、证据收集、法庭审理、刑罚执行、嫌疑人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突出恐怖活动犯罪的特殊性。同时,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协调,防止过度追求片面打击,以免造成国家权力的不当扩张和公民权利的不当克减。

其次,法院与行政机关认定界限不明晰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否可直接依据国家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的认定结果作出裁判。这一点我国《反恐法》并未予以明确规定。我国有学者建议采用如下衔接机制:基于行政机关认定恐怖活动组织或人员名单前提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法官只需对“名单”这一事实进行形式审查,在确认名单无误的前提下法官可以直接作出司法认定。而证明其不属于“恐怖组织”的责任则由该“被告”承担。然而,这不符合法治司法的精神,不符合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为最大限度地避免错判尤其是错误定罪的发生,我国有罪判决的证明标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时,理应遵循上述的证明标准。而在行政认定过程中,为高效、灵活地打击恐怖活动犯罪,行政部门具有较大的行政裁量权,对证据资格要求不严格,对自由心证程度要求较低,行政认定的证明标准往往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为追究被行政部门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或人员的刑事责任,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公诉人应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予以补充证明。若法院仅以行政部门的认定结果为裁判依据,往往达不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有损公平正义。

根据我国《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使用的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在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时依据的证据可以依法被转换为刑事证据使用。但同时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证明的证据应由行政机关提供,即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控方,能够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标准的,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或人员;若认为达不到上述标准,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充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或人员。

再者,监督与救济途径匮乏是指对于反恐认定的救济,《反恐怖组织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复核为终局裁决,排除了司法审查。显然,这种方式限制了公民和组织的救济渠道。

我国行政法学者姜明安对行政行为有过如下表述:“人们聚集在一起,建立起国家、社会等共同体,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安全、秩序等‘公共物品’,而这些‘公共物品’的生产和分配主要是靠行政权维系的。”行政机关的确有义务明确恐怖组织活动之防范和打击,但“拥有权力的人会滥用权力。”在打击恐怖活动方面,我国刑事立法上设立了一系列罪名与刑罚,其对于民众的限制程度是最为严厉。如果对自由裁量灵活度高,实际操作简便而保密性强的行政认定不加以严格规范和监督,很难保证反恐立法不会逆转为大卫?加兰所认为的“朝着幽暗方向发展的刑事政策。”即犯罪控制与刑事司法已经脱离较宽广的社会正义与社会重建等主题,其社会功能已经变得较为保守而缺乏企图心,成为对那些处于消费自由世界之外人们的重新控制。〔13〕这种情况下势必会造成对合法权益的褫夺。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已有立法。如美国规定,国务卿每两年对恐怖组织名单进行更新,被认定为恐怖组织的实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讼等。再如英国规定,被认定者可向国务大臣申请在反恐名单中移除其名字。国务大臣应在特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作出决定,且申请时需说明申请的理由。申请人可对拒绝移除申请上诉。我国也应建立健全动态的列名和除名机制。对于列名存有疑问或申请除名的,当事人或利益相关者不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明确立法机关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反恐认定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例如,检察机关可通过抗诉等形式进行监督;社会公众也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监督,赋予其申请启动反恐认定的权利。

杀伤力大、随即性强、排查难度大、组成人员复杂等特征使得打击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成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所面临的一大严峻考验。我国的反恐立法逐渐形成了“以反恐法为主导,诸法配合”的法治反恐新格局,即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围绕《反恐怖主义法》中的专门规定,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但显然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前文所述,应急性强而机制性弱、法院与行政机关认定界限不明晰、监督与救济途径匮乏等。因此,在已有的立法框架下,一方面立法机关需要站在协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高度,维护法律基本价值在反恐领域的有序而合理的组合关系,完善现有的反恐认定及立法体制,使我国反恐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与刑法的性质和其在法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相协调;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建立和完善反恐交流机制,在认定恐怖活动组织时综合证据、司法机关的意见作出合理判断,不肆意专制认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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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涉恐条款〔J〕.现代法学,2016,(01):37-48.

〔10〕许尚豪,康健.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的认定程序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6,(3):11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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